病歷復印制度
病歷復印制度
發(fā)布時間:2024/7/13 瀏覽量:134

1.由醫(yī)務科負責全院病歷資料的復印、復制工作,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復印、復制患者的病案(病歷)資料。

2.醫(yī)務科有專人負責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。受理(1)患者本人或其他代理人;(2)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;(保險機構等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。受理申請時,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。

2.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,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。

2.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的,應當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證明、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。

2.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。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證明、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。

2.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于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。

2.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,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,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
2.6公安、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,需要查閱、復印或者復印病歷資料的,醫(yī)療機構應當在公安、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(zhí)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證明后予以協(xié)助。

3、可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:住院病歷、門診病歷、檢驗報告單。

4、醫(yī)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,應當在醫(yī)務人員按規(guī)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。

5、未出院患者需要復印病歷資料者,由病案科室符合復印規(guī)定者,通知醫(yī)務科,派專人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送至醫(yī)務科復印。

6、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。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,如有需要到醫(yī)務科加蓋證明印記。

7、醫(yī)務科應設立病歷復印登記本,按照規(guī)定收取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費用。    

8、如需郵寄服務,請?zhí)峁┰敿氞]寄地址,并收取相應的郵寄費用。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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